昨天(12月19日)晚上,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已于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通俗的讲就是:没有当地购房资格的竞买人,不能买法拍房了!
之前,由于法拍房不需要购房资格,长沙部分热点楼盘法拍房价格火,今年初,为稳控房价,长沙相关部门对“法拍房”中的热点楼盘实施精准限购,即通过法拍渠道竞买属于“精准限购”清单中的楼盘,竞买人也需要具备购房资格才能参与竞拍。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调控的不断深入,购房资格也随之日益“紧俏”,作为房地产调控的一个“例外”,在部分地区法拍房因为不受各地限购政策的约束,而成为暂无购房名额的投资者买房的唯一方式。
据了解,“精准限购”法拍房政策系长沙首创,全国范围内此前并无先例可循。
为积极支持并落实“房住不炒”的政策,长沙中院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精准调控要求,严厉打击通过法拍炒作房地产的非法行为。
长沙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长沙市已经建立精准限购、分批纳入名录库,率先将价格倒挂、热点房 、1.5倍摇号的楼盘纳入名录库,有关区域楼盘一旦纳入名录库,即便是通过法拍程序处理,其拍卖竞买人须具长沙购房资格。
这次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意味着全国将统一法拍房政策:法拍房是否限购,将以各地政策为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条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除前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的其他事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变卖房产活动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